电机车行车规定
第10条 机车牵引车数要根据机车牵引力、轨道坡度确定。
第11条 电机车要遵守以下行车信号:
一、铃声信号:一声表示停车;二声表示前进; 三声表示后退;
二、矿灯信号:灯光上下晃动为停车,不断划圈表示紧急停车信号。
第12条 开车、停车及调车信号要用铃声和灯光, 不利用口令代用。
第13条 机车开车前要检查前(后)后有无障碍物。
第14条 司机操作机车必须在机车驾驶室内,将车门关好, 目视前方,不准背脸开车和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及在车外开车。
第15条 电机启动要按顺序进行;
一、合上开关,将换向手把按上;
二、推动换向手把至所需位置;
三、响警铃(或喇叭),松开车闸;
四、控制器手把自零位推至一位, 使电机车慢慢启动, 待全部车辆启动后再加速到正常速度运行;
五、 除将控制器手把推到两个电动机串联和并联最后位置可以长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过久;
六、 禁止将控制器手把停留两个位置中间或推动一个位置以上加速。
七、在启动困难时应拉下开关和集电弓,查明原因, 不得强行启动。
八、如遇路滑、爬坡时,应撒砂后再启动。
第16条 列车运行时,电机车前灯要明亮, 列车尾部要挂有定型产品的红尾灯,不得用矿灯代替。
第17条 列车运行中,要精力集中,注意观察周围情况。
第18条 电机车运行中要注意机车运行状态。
第19条 蓄电池机车在运行中,可根据运转时间、牵引次数, 灯的亮度来判断电池的放电情况,如放电达到规定限度时, 要更换电池。
第20条 行车速度:运料石不得超过4m/s; 调车时不得超过1.4m/s;运送材料和机电设备, 不得超过2m/s。
第21条 电机车行驶到架线和轨道维修处, 必须听从修理人员的指挥。
第22条 行车中,总开关跳闸时, 应立即将控制器手把拉回原位,重新合上,再行开车,如第二次跳闸时,应立即停车检查。
第23条 在行车中如遇架线停电应立即把控制手把拉回零位, 待送电后重新启动。
第24条 机车行至下坡、弯道、交叉道、交岔道口和行人较多地点应减慢车速,并在40米外发出警铃。
第25条 电机车与矿车双线行至交锋时,空车应减速行驶。 发现问题应用忽明忽暗的灯光提醒对方,交锋前用前灯,交锋后用后灯。
第26条 在行车中,发现下列情况立即停车:
一、架线和轨道有障碍物时;
二、电机车掰弓子、集电器跳脱架线时;
三、车辆掉道或脱钩时;
第27条 电机车临近停车点时,将控制手把拉回零位, 利用惯性滑行,并打警铃。
第28条 调整行车速度时,应用电机串联、 并联及停送电的方法进行,不得用车闸控制车速。
第29条 在机车需要紧急停车时,应先用电闸,后用手闸, 同时撒砂,平时停车只准用手闸。
第30条 摘挂钩时,应停稳车,扳紧手闸,挂好钩, 接到开车信号后方准开车。
第31条 列车制动距离:运料石、材料时不得超过40m。
第32条 车闸的使用应注意:
一、运行时严禁车闸调速;
二、制动时,必须将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
三、制动时,应缓施闸,均匀用力,但不能过晚;
四、当车速快、轨道较滑,同时撒砂;
五、使列车在预定地点停车的制动距离, 司机应根据经验提前施闸。
第33条 电机车有以下情况,禁止使用:
一、缺少碰头或碰头损坏时;
二、联接装置有损坏时;
三、制动装置有损坏者;
四、撒砂装置失灵或无砂者;
五、前后照明灯不亮、无尾灯者;
六、警铃(喇叭)不良者;
七、控制器的闭锁失灵者;
八、减速箱缺油;
九、电机车架驶室无门。
第34条 电机车除在调车时外,平常运行中, 电机车必须在列车最前部。
第35条 打倒车时,必须等电机车完全停止后, 才能扳动逆转手把,在运行中,严禁打倒把代替车闸。
第36条 电机车运行中如有脱轨时,禁止硬拉,应复位后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