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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09-09 07:10:13人气:466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头脑清醒,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必须经过专门的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方可爆破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且不得私自实施爆破作业。
三、作业人员对爆破物品应轻拿轻放,不得丢弃、遗失。不得在大风、大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领取实施爆破作业。
四、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身着工作服,戴好安全帽,领取、使用电雷管时必须关闭手机,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化纤衣服、戴化纤手套,防止辐射波和产生静电。严禁任何火种,严禁吸烟。
五、使用危爆物品,必须建立严密的领取制度。在领取使用时,必须填写《现场爆破物品使用申请表》,即预领表,由本项目工程技术部批准,安全员、爆破员和押运员3人联合领取。领取时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品种、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名称、数量与质量不符时,应严格登记领取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并在登记本上签名。严格进出入库登记制度。
六、审批雷管、炸药时要严格控制数量,根据每次用量的多少,坚持用多少,批多少,领多少。一次审批一次使用,严禁一次审批多次使用。
七、领取途中要有由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专人负责押运, 不应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1)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2)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2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4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八、爆炸物品必须用于正常的施工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爆炸物品用于非施工生产。使用过程中要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
九、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在现场指挥,做到作业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明确作业指挥、联络信号等,必须协调一致。
十、对特殊情况,一次不能用完的雷管、炸药、导火线要及时退库。保管人员要及时做好登记。严禁将剩余的火工品随意乱丢、乱放或带回住处私自保存。
十一、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十二、爆破前应搞好安全警戒,警戒时,警戒线设置在能绝对保证安全的距离,对于警戒线以内的人员、设备要全部要全部撤离,各警戒点的人员警戒完毕后及时报告指挥员或爆破员,指挥员确定全部警戒完毕后,用对讲机告知所有警戒人员,方可下达口令进行起爆。起爆完毕后,应立即取出旋钮开关盒导线接头,并撤收起爆器。
十三、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出危险区域。洞内爆破时的安全距离:双线隧道全断面开挖不少于500米;单线全断面开挖爆破不少于450米;单线分上、下半断面开挖时不少于400米。当隧道两端对面开挖相距最少不得少于15米时,应停止一端爆破作业,将人员机具撤离,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醒目警戒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十四、雷管炸药组装连接作业,必须在指定位置进行,严禁边连接组装、边装药。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十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方案要求使用的炸药种类、规格、数量、部位装填作业,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十六、洞内爆破时为防止爆破作业过程中突然发生照明熄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矿灯、手电等照明工具,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十七、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应作防潮防水处理;使用抗水炸药时,应对起爆器材作防水处理。
十八、装药
    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等进行检查。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3、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的导爆索。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4、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十九、照明
     1、在能见度差的条件下,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2、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3、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二十、 浅孔爆破
  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或毫秒延时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露天采取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二十一、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二十二、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应是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煤矿许用起爆器材,且有安全标志;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二十三、爆破后的通风排烟及检查
爆破后,必须做到及时通风排烟,其通风时间不得少于15min,否则不准进入掌子面。 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进入人员必须先进行下列检查:①有无瞎炮及可疑迹象;②有无残余或未爆炸的炸药和雷管;③拱顶及围岩是否稳定,有无松动危石;④支护有无变形或损坏。
2、爆破后,必须先清理危石,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3、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对剩余的爆炸物品要退回到原借贷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携带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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